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最新版《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自出台之日起开始实行。作为维系业主们合法权利的“凭据”,最新版《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中指出,物业管理公司能够对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们提出诉讼或是申请仲裁,但不能实行断水断电等形式催缴物业管理费。
2种方式收取物业管理费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具体表现在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主体不相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通过建设方和物业服务人签订的。而后者是通过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其中,业主可以不是单一的业主主体,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或其他物业管理人。
在与小区业主的关系更加密不可分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中,提出了2种物业管理费的缴纳形式,分别为包干制和酬金制。包干制是指依照每个月每平米缴纳固定金额的费用,盈利或是资金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人拥有或担负,且物业服务人不得以资金亏损为由规定提高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削减服务内容。酬金制是小区业主提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作物业服务的开支,年清算后盈余部分将转至下一年继续使用,年清算后不够部分,由所有小区业主担负,另行缴纳。
公示服务及收费标准
合同明确提出,小区业主有依据合同规定如期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拒不接受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或是申请仲裁,但不得实行断电断水等方式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此外,如果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小区业主可就超额部分拒绝缴纳。
根据合同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开公示栏,公示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服务方式、联系电话以及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设备设施的保养维修等相关情况。
假如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太满意, 想要解除合同,可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与其他小区业主一起决定另聘或是续聘物业服务人,并将决定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公司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仍需要履行交接义务,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物业企业应当负责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管理秩序,并在合同届满后退出物业服务管理区域。